- 根据谁所有、谁受益、谁负责的法律原则,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对于野生动物致害仅仅给予象征性的行政补偿,是在逃避责任
-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律含糊其词,只限于直接损失,赔偿标准低,2009年,云南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比例仅维持在15%-30%之间
- 《野生动物保护法》只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提出行政补偿,对此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时很难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只限于重点保护动物而"三有动物"既不准捕杀又不给赔偿,2007-2013年吉林省野猪造成的损害占野生动物损害案件94.07%,导致大量野猪致害行为无法得到赔偿
- 损害补偿不足会激化受害者对野生动物不满,有调查显示,在象损地区由于对损害赔偿不足,有三成人反对保护亚洲象,只有在得到满意补偿的情况下,才有八成人愿意转变态度去保护亚洲象
- 野生动物损害补偿金额无法解决群众的实际损失,导致报复性猎杀的出现,1990-2011年中国至少有432只雪豹死于当地牧民的报复性猎杀和盗猎
近日,云南破获一起猎杀大熊猫案,主犯供认因为养的羊被咬死后才猎杀大熊猫。事实上,在中国野生动物伤人损物等事件,受害者常常无法得到有效救济,从而激化与人与野生动物间的矛盾,导致报复性猎杀发生,最终遭到牢狱之灾。
根据谁所有、谁受益、谁负责的法律原则,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对于野生动物致害仅仅给予象征性的行政补偿,是在逃避责任
保护野生动物不能眼睛只盯着动物,过去强调的是人对野生动物承担的当然保护义务,是人对动物的单向承责,因此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法律只作了原则性的行政补偿规定,198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了公民只有在履行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义务时受到财产或人身损害的,才可以向当地政府请求补偿。
根据新《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法律上明确了国家是野生动物的主人,根据谁所有、谁受益,相应的谁就应该负责的法律基本原则,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要求公民保护野生动物,但难以控制野生动物致害,国家应对此承担不利责任,给予全面的赔偿,而不仅仅是行政补偿。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法律含糊其词,只限于直接损失,赔偿标准低,2009年,云南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比例仅维持在15%-30%之间
作为野生动物保护的根本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对待野生动物致害救济的问题上,规定过于简单和宽泛,对补偿的主体、补偿的标准以及补偿经费的来源等问题含糊其词,并将具体的操作规范赋权于地方,也导致了各地的立法规范不统一。除了云南、吉林、青海、北京等部分省市外,其他省市或自治区迟迟未制定出相关规范。这也导致在野生动物致害的救济操作中,是否要申请、调查、核实、协商、报告及决定,实施上述程序的机关是哪些,具体怎样实施等几乎没有作任何规定。
野生动物损害赔偿的损失也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并未对于受害人的间接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给予全面的赔偿。2009年,云南省对野生动物造成的家畜、农作物的补偿比例仅维持在15%-30%之间。2014年11月23日晚,黑龙江省抚远县境内发生东北虎袭击养殖点事件,由于还没有类似补偿措施出台,农户只能与当地林业部门协商解决赔偿。
《野生动物保护法》只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提出行政补偿,对此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时很难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除了正常的补偿程序外,合理的司法救济是重要的保障。在中国现行的救济制度下,如果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或认为未得到合理的补偿,则很难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权益救济。《野生动物保护法》虽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提出了行政补偿规定,但是中国对行政补偿的规定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原因在于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补偿不涉及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等问题。对于野生动物致害案件,只有行政救济途径而没有相应的行政诉讼等司法救济途径,是无法真正、全面的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的。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只限于重点保护动物而"三有动物"既不准捕杀又不给赔偿,2007-2013年吉林省野猪造成的损害占野生动物损害案件94.07%,导致大量野猪致害行为无法得到赔偿
中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范围较为狭窄,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只有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致害才能实施补偿。目前已经制定相应的致害补偿办法的省市。则对致害的动物限于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如《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第2条的规定,受害人能够获得损害补偿的侵害野生动物,是指国家I、Ⅱ级重点保护和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陕西、西藏、吉林和北京等地均作出类似规定。
除了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致害以外,野猪等"三有动物"也是给群众带来较多损害的野生动物。根据2007一2013年吉林省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案件,结果表明野生动物损害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其中野猪造成的损害占94. 07%。面对野猪等"三有动物"的致害行为,既无法得到赔偿,又因法律保护不能私自捕杀。
损害补偿不足会激化受害者对野生动物不满,有调查显示,在象损地区由于对损害赔偿不足,有三成人反对保护亚洲象,只有在得到满意补偿的情况下,才有八成人愿意转变态度去保护亚洲象
实际上,合理的补偿在缓解人与野生动物冲突中的作用,特别对缓解人对野生动物的不满情绪上,作用极大。例如,东北林业大学博士刘欣的在论文《基于亚洲象保护的中国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机制研究》中对象损地区农户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亚洲象对当地损害十分严重,有30.04%的当地居民对亚洲象保护持反对态度,反对保护亚洲象的主要原因是亚洲象损害造成收入减少以及对损害补偿不足,持反对态度的受访者如果得到满意的补偿,他们当中80.26%会转变态度,对亚洲象保护持支持态度。
野生动物损害补偿金额无法解决群众的实际损失,导致报复性猎杀的出现,1990-2011年中国至少有432只雪豹死于当地牧民的报复性猎杀和盗猎
根据《青海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补偿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造成牲畜死亡的,补偿金按当地市场价格的50%补偿。这样的补偿金额仅能够弥补群众的部分损失,既无法解决群众的实际损失,更无从解决群众在选择保护后所丧失的机会成本,导致报复性猎杀的出现。
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未能实现牧民选择保护的收益之后,是选择举报获得部分补偿并拥有道德优越感,还是采取报复性猎杀杜绝肇事并获得额外收益,牧民往往会选择后者。根据媒体报道,在玉树,因为熊的冲突,牧民选择报复性猎杀然后出售。雪豹很多时候也是报复性猎杀的产物,牧民常因为损失家畜无处求偿而杀雪豹泄愤。 2011 年,因为雪豹连续吃牧民家的牛,牧民在雪豹洞穴外点燃牛粪,将一大两小三只雪豹杀死在洞里。有数据表明,1990-2011年中国至少有432只雪豹死于当地牧民的报复性猎杀和外来人的盗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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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作为制订法律保护动作的创作者,必须对被保护对象所造成的损失负全责。这个应当在法律上称为利益相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