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年8月,资阳男子梁开武枪杀一名哨兵,夺走一把自动步枪。同年12月,梁持步枪伙同他人杀害资阳某公司出纳员,抢得现金41万余元。经明,梁还组织参与多起抢劫案。今天上午10时,梁开武在资阳被执行枪决。据悉,这将是资阳最后一名枪决死刑犯。

早前报道:

据四川新闻网 2002年7月,被告人梁开武、石盛强共谋抢劫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公司出纳室现金后,梁开武认为需要一把火力强的大枪。为此,2002年8月的一天晚上,二人携带自制弹壳枪前往陕西省凤县宝成线41KM+261M处48号隧道南口,对值守该处的陕西省武警某支队一大队三中队八班哨兵岗亭进行观察。当梁开武欲抢劫哨兵枪支时,因石盛强胆怯而放弃,石独自先行回到四川。同年8月29日,梁开武独自携带自制弹壳枪、三发步枪子弹和一支手电筒独自前往哨兵岗亭,对哨兵换班情况进行观察。30日凌晨1时许,梁开武借火车经过的噪音为掩护迅速靠近岗亭,持枪近距离向执勤哨兵头部射击,致哨兵当场死亡,梁开武抢得哨兵执勤用81-1半自动步枪后逃离现场。

梁开武回到四川乐至县后,将抢得步枪一事告知了石盛强,二人继续共谋抢劫资阳四海公司财务室,并进行了踩点。2002年12月1日凌晨4时许,梁开武、石盛强驾驶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从乐至县童家镇出发,于当日凌晨5时20分许到达资阳四海公司外。二人将摩托车停在门外一路边后,梁开武持81-1半自动步枪进入大门在出纳室门口花台边伺机作案,石盛强则持梁开武的自制弹壳枪在大门口负责望风接应。5时40分许,当该公司出纳员曾某提着装有41万余元现金的挎包进入出纳室走向内门时,梁开武持步枪向曾某后背射击,致曾某中枪倒地,并抢走曾某的挎包后跑向大门与石盛强汇合,石盛强持弹壳枪鸣枪威胁追赶人员。二人发动摩托车慌忙逃离现场时,石盛强的摩托车头盔掉落在地,当逃至凤岭路铁路平交道口时,因车速过快和避让行人,二人摔倒在地,梁开武所戴毡帽掉在地上,后被群众拾取交予民警。二人返回乐至后在梁开武家中对劫得现金进行分赃,梁分得23万余元,石分得18万余元。经鉴定,从凤岭路铁路平交道口由群众拾取的黑色毡帽上附着物DNA来源于梁开武。

梁开武于2002年8月30日在陕西凤县抢得哨兵81-1半自动步枪后长期持有,2013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在梁开武家后面的苕窖内查获该枪及子弹54发,同时在一柚子树下查获疑似手枪4把。经鉴定,起获的81-1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是军用枪支,枪号为07085057;起获的疑似手枪4把均属于枪支。

该案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资阳市人民检察院2013年11月11日以被告人梁开武犯抢劫枪支、抢劫、盗窃、非法持有枪支罪,石盛强犯抢劫枪支、抢劫罪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组织刑事审判骨干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0日、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对前述犯罪事实予以认定,判决:被告人梁开武犯抢劫枪支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处有期徒刑六年。合并决定对梁开武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石盛强犯抢劫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枪支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决定对石盛强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并由梁开武、石盛强依法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上诉。现我院已依法将该案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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