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再启动!建国以来,从1959年到1975年,我国先后实行过7次特赦,此后再未启动过。这一次,是我国40年来又一次作出特赦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决定对四类服刑人员予以特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做出说明时表示,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决定对四类服刑人员予以特赦。
第一类,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据统计,这些服刑人员均属于80岁以上的老年犯,回归社会后没有危险性。
第二类,在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此类人员中除了犯贪污、受贿,以及刑法规定的严重暴力性犯罪、累犯,都予以释放。
第三类,年满75周岁,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人员。
第四类,未成年轻刑犯,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杀人、强奸、贩毒、恐怖犯罪的除外。
李适时表示,依据宪法规定,草案提出,特赦将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建国以来第八次特赦 必须要了解的七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特赦
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员赦免刑罚,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刑罚执行措施。
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被再次追诉。
在国家的重要节日,对部分犯罪分子实行大赦或者特赦,是世界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刑法学家表示,一些别国经验告诉我们,适当运用赦免制度,可以对国家的政治气候起到调节作用,凝聚人心,对特殊时期的重刑和某些定罪判刑起缓和作用,有利于弥补法律刚性之不足。
第二:谁有权决定特赦
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67条规定,决定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权。
第80条规定,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
第三:特赦和大赦的区别在哪里
对正在服刑人员的赦免有大赦和特赦之分。所谓大赦,是指国家对一定时期内某些种类犯罪或者一般犯罪进行普遍赦免,这种赦免既赦罪,又赦刑。
而特赦,则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员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它只赦刑,不赦罪。
刑法学家解释说,特赦只是免除了一定期限的服刑义务,被赦免人依旧是犯罪人员。
我国1954年宪法对大赦和特赦都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只实行过特赦,没有实行过大赦。后来的几部宪法均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
第四:为何要在此时特赦
有刑法学家表示,中国实行特赦制度历史悠久,在纪念抗战胜利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特赦权,展示了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
可以看做是一种执政党的德政积累,提振执政信心。
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特赦权,目前已经虚置了30多年,激活这一条款,是对现行宪法的创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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