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12月11日11时50分左右,南昌十七中学学生樊某被青山湖区湖坊镇综合执法队褚某驾驶的一辆电动四轮车撞上,造成樊某当场死亡。12月24日,记者获悉,交警部门已经划定事故责任,樊某负主要责任。

“因为当时他先摔倒,而且他有走机动车道的违法行为。四轮车驾驶员禇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目前事故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

南昌碾死学生城管被拘留15天

12月11日中午12时许,今年12岁读初一的樊某放学骑自行车回家,过马路由东往西骑行,与肇事车同向行驶。因为路面坑洼,樊某突然连人带车向左边倾斜摔倒在地,就在樊某摔倒的瞬间,被同向行驶的由青山湖区湖坊镇综合执法队褚某驾驶的一辆电动执法车右前轮和右后轮,从其头部碾压过去,造成樊某当场死亡,现场残留大片血迹。

当日下午6时许,南昌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事故最新进展:事发后,肇事者褚某已向警方自首。肇事者褚某为湖坊镇综合执法大队的一名合同工,事发后被停职。14日,记者从南昌市公安交管局获悉,经调查,褚某不属于酒驾和毒驾,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15天。

@自由大众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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