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报告由余汝信委托T?阿拉坦巴嘎那、德力格尔其其格、钟小歧翻译,并由余汝信整理

本委员会由蒙古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于1971年10月4日通过之268号决议委任,委员会成立之目的:旨在于1971年10月8日至10月18日期间,对一架在蒙古人民共和国境内坠毁的飞机的出事原因及其飞行使命,进行辨认及鉴定工作。

为了找出上述问题的答案,本委员会认真地分析了该飞机越境侵犯我国领空的情况,参考了当地目击者关于该飞机飞行状态的陈述,当地坠机现场的报告,并仔细研究了从现场发现的物件和坠机有关的文件资料。

此外,本委员会的一些成员再次到过坠机现场,对已被焚毁飞机的主体及其它对象进行了仔细的检查。就有关该飞机飞行及其坠机事故,我们也咨询了苏联军事专家,而他们也参与了事故现场的再次检查工作。

特将调查结果呈报如下: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256号飞机越境侵犯蒙古人民共和国领空:

1971年9月13日凌晨2时2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架编号为256的飞机坠毁于东经111度15分,北纬47度42分,也就是我国境内肯特省伊德尔莫格县,名为“苏布拉嘎盘地”的一个地方。

坠机地点的土地植被遭破坏,植物被损毁的状态,从飞机坠落点向南呈三角型,燃烧范围伸延至29米,飞机残骸散布四周。

从坠机地点向南110米处,有一个用英文写着“英国制造”字样的标志和一个椭圆矩形的铁罐,上面用中文写着“东风”的字样。还有一个标有256数字的铁桶,在铁桶南边有两个一行三座的座椅部件以及其他破碎的飞机残骸。

距坠机地点南侧430米处,有一把编号为AK2049H的手枪,离该处3米远有另一把编号为3038443、三角形里标为56字样和标为59HI字样的手枪,而且装有子弹。

距坠机地点南侧440米处,有一把编号为2019269、三角形里标为56和标为59HI的手枪。弹夹被卡住因此没有打开。

距坠机地点东北100米处,有一支没有编号的滑膛枪碎片、弹夹和子弹。

距坠机地点500米处,飞机后部隔断的旁边有一扇门。在它上面有一张写有数目字的不完整的纸片,表明飞机的重量以及飞机图形轮廓。

距坠机地点500米处,我们开始检查工作。在那儿发现了一具尸体。周围大约3-15米范围内发现了其他尸体。所有尸体分布在50×20米左右范围内不同位置。所有的尸体都被烧过,有些尸体的头和四肢都破裂和压碎了。一共有9具尸体。

每具尸体状况如下:

尸体1:身材良好,身高大约170厘米左右,男性。右肘的半部分弯曲,手掌心张开,左腿膝盖少许顶起的样子。仰面朝天,手脚周围留下了衣服烧后的灰烬。很难分得清衣服的布料。裤腰带被烧。头部,脸部大概20×20×9厘米范围内有伤痕。面貌不能辨认。右肩关节脱位,小腿中央骨折,颈椎以及后背有皮肉伤,身体部位的70-80%被烧伤,烧伤级别1-2级。

尸体2:身材良好,身高大约145厘米,男性。左手放在身上,左脚底放在右小腿上,右肘向头部顶起,手掌心张开,仰面朝天。衣服被烧,腰部挎手枪皮带,手枪枪套里没有枪,但有两个装有子弹的弹夹。身体部位的70%-80%被烧伤,烧伤级别1-2级。除了头后顶部稍有头发,别的部位都被烧光。右手臂底部骨折,骨头凸出来很明显。

尸体3:身材良好,身高大约150厘米左右,男性。身上的衣服被烧焦,留下灰烬。右手臂弯曲,向上顶起,左手臂骨折,向头部弯曲。右腿少许弯曲,两腿呈劈开的状态,仰面朝天。左手臂上部骨折,右小腿后侧骨折。身体部位的90%被烧伤,烧伤级别1-2级。

尸体4:身材良好,身高大约170厘米左右,男性。手脚跟身躯一个方向,眼睛看上去很累的样子。身穿着一件旧的棕色皮衬衣。皮衬衣下面还穿着一件绿色衬衫,该衬衫已被烧过。在皮衬衣口袋里有一本封面为红色的中文小书。书里面夹着一张毛泽东的相片。在该书尾页上用中文写着“关朝云(音译),北京西郊3726部队411,1969-7-12”。腰间扎一条窄皮带。右手腕骨折,右小腿正中骨折,脸部,胸部,腹部等身体大部位受伤。身体部位的约60%被烧伤,烧伤级别1-2级。

尸体5:身材良好。身高大约180厘米左右,男性。两个胳膊肘弯曲,半分向上顶起。右腿弯曲,少许向上顶起,左腿弯曲,脚跟蹬地等等现象。胸部,右胳膊肘的衣服被烧,已留了灰尘。腹部上有留着被烧了的灰色衣服。左小腿正中骨折,骨头露出。头顶约5×6厘米被撕掉。身体部位的约70%被烧伤,烧伤级别1-2级。

尸体6:身材良好,约150厘米,男性。两个胳膊肘关节有弯曲,往头部方向弯曲。两脚叉开,身体仰面朝天。胸部的衣服被烧过,衣料也被烧得变样。从外观看没发现骨折,身体部位的约80%被烧伤,烧伤级别1-2级。

尸体7:身高约155厘米,身材良好,男性。左手往身上放着,右手胳膊肘关节半分弯曲,左脚架在右脚上,身体仰面朝天。大腿旁边有被烧毁的衣服。左侧后背脊梁的上部骨折。身体部位的约70%被烧伤,烧伤的级别1-2级。

尸体8:身高约150厘米,身材良好,女性。两胳膊肘关节少许弯曲。两脚直立交叉着,身体仰面朝天。带着紫色的胸罩。裤子的一小部分被臀部压住了,颜色是深蓝色的。右左手臂下方分别骨折。身体部位约60%被烧伤,烧伤级别1-2级。

尸体9:身高大约170厘米,身材良好,男性。两臂伸过头顶,两腿关节稍微弯曲,表情痛苦,身体仰面朝天。带着细长的裤腰带,裤腰带头是铁的。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服装类的东西。身体部位的约90%被烧伤,烧伤级别1-2-3级。两臂至胸部皮有些轻伤,左小腿中央有骨折的现象。

坠机地点的东南边,残骸的附近发现编号4841583、弹夹里装有6枚子弹的手枪一把,枪机上的三角形里面标有56、59I的编号。枪管上刻有I的编号。

从这儿向南,事故现场南侧,机身右侧有两个坠毁的引擎的残骸。从坠机地点北侧10米处,发现了一块定格在凌晨2时27分、已停止了的“上海”牌男性手表。而在南侧又发现了一个乌兰巴托时间为15时30分、正在走动的黑色的手表,手表上注明“中国制造”。

从事故现场的北侧10米处的地点,发现了编号为200142的手枪一把,枪上的三角形里刻有66、1965编号。它的旁边还有编号为1007559、带着一个子弹的手枪一把。从此地向南3米处,有编号为2026383的手枪一把等等。其上还有先到现场的人们为了防风防火收集到的一些文件、资料和照片。也收集到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3556部队”番号的汽油收据。蒙古-苏联边境为主题的“新疆地区7”编号的地图等等。又发现几张纸币,纸币总共65元人民币;以及9人一起的合照。还有注明“日本制造”的收音机盒子,盒子里有一张纸,纸上写着“从北京带走”的中文字。也有发现日本产收音机、军装等等。

在事故现场西侧的引擎,以及它的后面两侧里发现了183×142厘米大小的喷涂的中国国旗和256号的标志。飞机坠落地点至被坠毁的现场有无数残骸在散布四周。

为了再仔细研究这一事件,部分委员邀请苏联军队技术人员在10月19日前往观看了飞机坠毁的现场。通过这次的调查发现苏联“PB-UM”型高度测量装置1个、望远镜2个、以及防卫和攻击为目的的军事装备2个、手枪等。还发现被烧毁的大量文件、话筒和机器、皮箱等。

第二部分 飞机的原产地,性能及其用途

1.技术服务、通讯及其它系统和设备说明等文件清楚地表明,这架编号为256的中国飞机是属于DN-121“三叉戟1E”型飞机,由英国”Hawker Sydley aviation”工厂生产。

2.飞机图纸显示该编号为256的飞机重量为61,700公斤,一边有24扇舷窗,能够负载80名乘客,安装有3台“罗尔斯·罗伊斯 斯贝”级飞机引擎,可以运载45,500公斤重量爬升至海拔12,000米高空,装载21,780公斤燃油吨位,航速为680公里/小时,可以无须加油而连续航行4,000-5,000公里,该飞机机身长度为35.7米,可以用于载客或货物运输等用途。

该飞机携带型号为“star”的无线电收发报机和雷达等。型号为“Ekho”的天气预报接收器,和针对“型号-6407”的无线电接收器。该飞机有以下功能:能自动控制飞行和能精确计算它的燃油消耗量。以及能自动诊断故障等。

3.这个飞机技术服务和其他系统上带有巴基斯坦国际航空公司的标记。原本这架编号为256的中国飞机是英国“hawker sydley aviation”工厂的产品。由此可以清楚地判断出,英国把这架飞机最先卖给的是巴基斯坦,而不是中国。

编号为256的飞机在执行巴基斯坦国际航空公司的第317航线时登机一级乘客1人,登机普通乘客60人,乘客携带物品总量为2,369公斤、托运为501公斤、机组乘员有6人等信息。这些信息由巴基斯坦国际航空公司的统计数据处提供和证明。还有飞机西侧机翼端头和里边的被子,巴基斯坦工厂出产的大量信封,内侧门上写着的ATL文字也非常清楚地证明这一切。

4.DN-121“三叉戟1E”型飞机在1965年5月12日至1969年5月21日之间属于巴基斯坦国际航空公司,被用作客机航班。当时的编号为AP-ATL。因为飞行员使用的英文说明书的第一项就能印证这些。

虽然原机通过何种渠道到中国不太清楚,但肯定的是中国1969年末从巴基斯坦购买此飞机。因为飞机的AD-360装置设备,驻巴基斯坦首都卡拉奇市的中国经济商务代表处的公证书,以及航站飞行登记本,该飞机的中文说明书,技术服务文件等证件都能说明这件一点。

5.事故现场的资料表明了这架编号为256号的飞机1970年12月5日至1971年9月12日之间每个月飞行6-50次,一共飞行270天。1971年8月份是50次,9月份是20次。1971年1月至9月12日之间每月2-18次进行夜间飞行。具体的夜间飞行时间是9月2日、6日、7日、8日、9日、10日。夜间从18-21点起飞到早晨8-9点为止。航空站值班册上的记录能说明这一切。

第三部分 坠机事故现场发现了以下的文件资料:

1.贴有中国人民解放军3726部队的军官李平、林立果照片的身份证。

2.根据航空站值班册的记录,这架飞机记录的最后一次飞行时间是1971年9月12日6点。此后没有任何记录。

3.《技术说明书和使用细则》、《航空略语》、华东航空地图、新疆地区航空地图、报告纸、航线图、飞机场图像、型号262的无线电高度测量装置说明书和文件等。汽油箱装置以及笔记本里记录着最后一天加载了3,200升汽油的记录。

4. 关于飞机携带物品的笔记本、飞机最后一次加油情况的笔记本、打火机、录音机、望远镜等等13种物品。

5. 我们发现了以下文件资料:也就是飞行员工作日志、写着“飞行工作人员”为名的笔记本、粮票、饭票、布票、火车票、银币,人民币65元,中国人民解放军3726部队第三大队军官邰起良的飞机驾驶技术笔记本以及中国解放军部队名、军官名、地址、电话的笔记本等等文件。这些都一定程度烧过。

6. 八男一女共九个人在一起的一张照片,4张照片菲林、胶卷、影集。

关于衣服,物件方面

1.事故现场南侧5米处发现一个烧了一半的灰色手提袋。里面有一件绿色衬衫,三条蓝色棉裤,一条灰色短裤,一双黑色胶鞋,两件白色衬衫,一件背心,一条毛巾
2.事故现场西侧女尸体旁边有一双女性白色鞋子(其中一只已烧毁了)。

3.日本产录音机一部,带有三个录音带,录音带里收录了毛泽东语录和有些歌曲、音乐等。

4,坠机现场发现有5块手表,手表上分别写着“上海产”的标签。其中有一个是走动的状态,有一个是停止了的状态。停止的表时针定格为凌晨2时27分。没有停止的表的时针指向着17时30分,而且这个手表表示的时间是乌兰巴托的时间为准的。

5,飞机坠毁的现场发现乘员用的铅笔、钢笔、钥匙、梳子、罐头、糖、刀、叉子、碗、盘子、扑克、枪盒子、子弹等被烧毁或者被损毁的东西。

结论

1.分析指明,编号256的涂有民用航空标志的飞机,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用于军事用途的飞机。在事故现场找到的无数实质性文件足以证明这个结论。

a/给飞行员下达的书面指示中提及“中国空军第三十四师指挥中心”字样。与此同时,加油收据记录册提及“中国人民解放军3556部队”,每一页均盖有“3726部队”的图章。飞机技术服务文件使用说明及其它文件(Q-码,一张地图等)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指挥中心或空军指挥中心制作,还有给飞行人员发的那些证件亦来自军队。除了所有这些图章、标志和机组人员的身份证这类具有军事内容的资料之外,在此飞机上找不到任何与民用航空运输、以及与民用机构或组织、或与民用工作相关的个人有关证据。

b/非常清楚,这架飞机由中国军方所拥有,机上人员都是军官,这一点可以由他们的着装、个人携带的武器弹药(枪支,军服碎片等),编号为0142、0143的军官身份证,参考数据如3726、7196部队,3726部队第三大队邰起良,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院校等军队番号或单位,均足以证明上述判断。

c/原本此飞机的用途以民用航空运输为目的,但是大部分座椅被拆掉,一些用于军事目的的新设备安装其上,除了正常的无线电发射和接收器和其它控制设备以外,机上又增加安装了“Ekho” “PB-UM”无线电高度测量探测器,这些设备均由苏联制造。安装这些苏联制造的无线测量装置,证明了这架飞机准备在低空飞行。

2.该编号为256的中国飞机,正在我国领空执行一项特别任务。此结论由下列证据证明:

a/该飞机安装了现代媒介、通讯、信号预防等设备,诸如无线电波探测器、各种无线电装置、高度测量仪等。与此同时,该飞机也安装了地面测量雷达。

b/在事故现场发现的文件和纸张均表明在最近几个月,该飞机曾经进行过数次夜间飞行,到过中国南部、北部、西部和东部的许多备用机场。记录显示,每个人都接受过很多训练来学习备用代码表及其解决方案、军用机场的经纬度位置、降落地区的地图、各种关于如何使用信号在北京、乌兰巴托和伊尔库茨克之间上空进行联络的说明,机组人员中包括有可以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即使没有技术支持也可以使飞机在机场强行着陆的专家。飞行员受过良好教育,在飞机上携带武器,以便在遇到袭击时进行防卫。

c/我国官方天气预报提供的数据显示,1971年9月12日、13日、14日,我国东部和南部天气晴朗。该三叉戟飞机安装有现代设备(PLS级E190仪器,该装置提供了全天候日航及夜航的可能性),在这种气候条件下,它绝不可能失去航向,特别是它在进行低空飞行。甚至在事故发生30小时后,中方都没有查询他们的这架作为“失去航向”的飞机的踪迹,也没有与任何无线电站联系。上述事实完全与中方所声称的该机因“失去航向”而坠机的解释相矛盾。

3.该编号为256之三叉戟1E型飞机的坠毁原因是由于飞行员所犯的错误所造成。这个结论可以由以下事实证明:

a/坠毁前该飞机航速为500-600公里/小时,直飞,着陆前没有放下起落架及轮胎,而且襟翼和着陆灯也没有打开。

b/飞机残骸碎片坠落及散布于600 X 100平方米范围,这证明该飞机是以上述时速或高于上述时速的航速坠毁的。

c/飞机坠毁在大范围内引起爆炸和燃烧,爆炸后的燃烧持续了很长时间,这证明事故发生时,该飞机仍然携带足够燃料可以继续飞行。

d/事故发生时的那一瞬间,飞机引擎仍然在全速运行,并没有损坏(引擎没有燃烧过或被损坏的迹象)。以上证据驳斥了该飞机是因紧急情况而着陆的说法。

建议

1.就中国军用飞机未经批准而侵入我国领土一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抗议。

2.如果中方向我方索取死亡人士的尸体、个人物品或照片,不予应允,直到尸检完成和尸体火化之后再做处理。

3.如果中方希望取回坠机地点发现的文件,不予应允。

4.在有关结论尚未形成之前,飞机残骸由肯特省的ADKhG当局妥善保管。

5.加强我国国土关键地点的空防能力,加快改善我国边防军与中央之间的通讯联络。

委员会负责人:(签名) Ch·图门登贝尔勒

成员: N·桑加

B·高陶布

Ts·根登道尔吉

(签名) G·达希泽伯格

J·云登

I·桑加道尔吉

L·卓乃

T·莫尤

1971年11月20日

在坠机事故现场发现的文件及物件清单

Ⅰ.发现的文件:

1.中文《技术说明书和使用细则》 一件

2.中文《航空简语》 一件

3.资料记录表 四页

4.泰山机场图形计划 一页

5.航线图 两页

6.燃料(汽油)收据 一张

7.航空站值班册 一份/总共31页,其中27页有书面内容

8.华东地区航空地图 一页

9.新疆地区航空地图 一页

10.飞行员工作日志 一份

11.以“飞机工作人员”为名的笔记本 一份

12.贴李平照片的军官身份证 一张,允许出入中国解放军3726部队

13.贴有林立果照片的编号为002,023的中国解放军军官身份证 两份

14.中国人民解放军3726部队第三大队军官邰起良的笔记本 一本
15.五个人一起照的照片菲林 四张

16.九个人的照片(八男一女)还有一个男人的照片 一张

Ⅱ.关于飞机的文件:

1.中文版本的无线电型号262装置说明书 一份

2.短波FM装置说明书(中英文) 一份

3.中文手写E-190无线电探测器说明书 一份

4.中文版的电子设备说明书 一份

5.俄文版的PB-YM无线电高度测量装置技术说明书 一份

6.飞机的电子系统蓝图图形手册和飞机设备照片 七份

Ⅲ.关于物件方面:

1.七把手枪,步枪一支(组件)

2.灰色手提袋一个(绿色衬衫一件,蓝色棉裤三条,灰色短裤一条,黑色胶鞋一双,白衬衫一件,汗背心一件,毛巾一条)

3.女式白色鞋子一双(其中一只已烧毁)

4.录音机(日本制造)一部(有一盘录音带)

5.五块手表

6.人民币六张十元,一张五元,总共六十五元

7.匕首两把

8.双筒望远镜一个

来源:余汝信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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