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南衡阳市衡东县“儿童血铅超标”诉讼案二审宣判,该案原告、血铅超标儿童家长索赔206万,判决赔偿2.6万,根据衡东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13名原告中,只有血铅含量超过250ug/L(中度铅中毒)的两人获得赔偿,其中易某某为140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交通、陪护、伙食补助、护理费共计4068元),黄某某123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交通、陪护、伙食补助、护理费共计2304元)。其余11名血铅含量虽然超标,但未达到中毒程度的原告的诉求未获支持。原告诉求中的后续医疗费用,和健康危害费,法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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