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洋一事,除对案发现场所有摄录设备均损坏作了吐槽以外,我就没公开发什么评论。因为看了雷的朋友圈截图,每篇都是满满的正能量。我很反感,觉得冒风险为他写长篇不值。本文瞎扯些舆论上的小技巧吧。
我和朋友们昨天讨论这事。我说:警方叙事有前后矛盾,记得之前他们说,执法记录仪在车内被雷洋反抗时打落摔坏。后来网友质疑说执法记录仪比较扛摔,打不坏,他们就改口称执法记录仪没开,是手机拍摄的,手机被雷洋打落摔坏。
朋友反驳我:你记错了。警方从来没说执法记录仪被打落摔坏。
啊?我记得网民们都这么说啊?难道大家全搞错了?我回头查公告。果然都搞错了。警方公告原话是:“将民警所持视频拍摄设备打落摔坏”。用词是“视频拍摄设备”,是我们自己理解成“执法记录仪”了。手机也可以是“视频拍摄设备”嘛。
联想到之前也有几个误解。比如一开始大家都以为雷洋是在车辆行驶时跳车受伤,环球还专门就这点发文洗地。但看完第二份公告,大家才知道原来跳车时车子是停着的,雷洋未因跳车受伤。
新闻上说,警方拿出了嫖娼的人证和视频,我还以为真有什么视频,最后发现是人证说话的视频,那就是人证,不是视频,好嘛。
警方通告称,8点多接到群众举报足疗店有嫖娼行为,还以为雷洋是8点多去的,家属撒谎,但现在从路上摄像头证据看,确实是9点刚过出门,在最后拐角处摄像头拍到是9点4分多,算下剩余路程,大概是9点6分到9点7分左右来到店门口。9点14分到16分出来被抓。
以上种种,网民都浪费了大量时间精力作了无效讨论,是大家集体看错了?不是,是被言语有意误导。或者警方明明知道,却因为对自己不利(比如涉嫌嫖娼的时间才10分钟不到,实在太短,可能性被大大削弱了)而故意隐瞒不说。
如果你的公告是为了让大家弄清楚事情,就不该玩这些小手段。如果公告本身就是为了误导公众或者分化公众,那我无话可说。这是小聪明,利用“自然语言歧义”是可以误导。读者搞错也抓不到把柄,其实消耗的是公告发布者的公信力。你有没有诚意,大家感受得到。
我就在这里对两份公告里类似的问题举几个具体例子,并做些猜测(是猜测就很可能会错,但既然干意见领袖这行,就不怕被打脸):
1.第一份公告里说,20点许,接到群众举报足疗店……抓获卖淫嫖娼人员6名。
从目前所有信息看,20点许是蹲守钓鱼,雷洋在9点6分到7分左右入店,并于14到16分出来被抓。全程总计7到10分钟。且只抓了他一个人。雷猝死后才抓了店里五人。不说“从足疗店走出”能否成为执法前提。抓五个人的举动是不是想把可能的证人全都控制住?是不是为了解释在这短短7-10分钟里如何完成付钱-嫖娼行为?被当事一方控制的证人还有多少信誉?
2.警方采访中说,在店内避孕套上检出当事人DNA。
这里有歧义,头发也可以检出DNA,皮肤也可以。到底是什么东西,应当说明。
3.第二份公告里说,警方发现雷某从足疗店离开,于是立刻“亮明身份”对其盘查。
“亮明身份”是指控雷洋试图拘捕的重要条件,但这里有歧义。警方是三个便衣执法,两辆车子全部没有标志。黑夜里三个便衣跑出来把人往一辆没有标志上的车上拽,雷洋认为他们是假警察,逃跑喊救命,有合理性,不能说是拒捕。所以要亮明身份。我们正常的理解是,“亮明身份”应指出示警察证。但这个词也可以解释为“口头说我是警察”,“自称是警察”。所以希望写明白,到底出示了证件没有?如果是几个便衣自称是警察来盘问、抓人,那不能说是拒捕。
从目击者证言视频看,旁观者与雷洋观感相同,均怀疑执法者不是警察,所以打了110。据目击者称,在旁观者纷纷打110的情况下,执法便衣的证明方式是拿走旁观者的报警手机与110接线员口头通话说明,并未出示证件。我怀疑他们不是正式警察,因为不是警察,所以也根本就没有配备什么执法记录仪。我希望知道的是,这三个便衣的名字能否公布?他们到底是不是正式警察?
很多人喜欢和我谈美国,说美国也有少许执法纠纷出人命时,摄像头未能拍到现场的情况,比如布朗案。没错,摄像头是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偶尔没拍到,但美国从来没有说警方执法纠纷出人命后,媒体和公众居然不知道执法者名字这种事情。我想知道,这件事为什么不能公布警察的名字?
4.第二份公告里说,警方手持的视频拍摄设备(后来说是手机)被打落摔坏。
“摔坏”又是个歧义词。手机屏幕摔裂了也是摔坏,手机壳缺了个角也是摔坏。大家想知道的是,到底执法视频还有没有?如果视频没了,请直接说视频没了,如果视频还有,就说还有。大家不关心你手机到底坏不坏,关心的是视频,有的话希望全程披露到摔坏的那一刻。别摔到最后又精心剪辑出一个视频来。
这件事关键点就两处,一是“雷洋从足疗店走出”的场景,二是雷洋在第一辆车里的10分钟到底遭遇了什么(目击者称逃出后第二次押上车时人看上去已经不行了,而车外执法时并未发现问题,所以车内发生了什么很重要)。如果都没视频,那你不能怪大家多想。
因为时间有限,只能说这些。最后简单解释下对警方的信任问题。有人说你不信警察以后别打110啊。这个说法逻辑上有问题。比如A和B发生纠纷,警察来处理,此时大家一般都信任警察,但这不是因为警察天然道德比普通人高,而是因为警方是履行社会职能的第三方,不涉及利益纠葛。但此案是个人命案子,警方是当事方,是犯罪嫌疑人啊。大家表示怀疑当然是正常的。这并不因为他们是警察这个身份,而是因为他们在事件中的角色。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56fc0caa0102wh5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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