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警察执法过程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受美国宪法保护。纳税人付给警察工资,警察必须接受民众监督,普天之下无不如此。近年来,美国发生过多起警察暴力执法的案件,如在全国引起示威游行的密苏里州“弗格森事件”——白人警察Darren Wilson击毙黑人青年Michael Brown,还有发生在纽约州的白人警察使黑人小贩Eric Garner窒息死亡事件等。这些案件发生后,均有路人拍摄的视频上传网络,成为媒体和民众了解案情细节的渠道。
实际上,从1992年的洛杉矶路人拍摄警察殴打罗德尼金(Rodney King)开始,拍摄警察执法就成了监督警察权力的有力措施。当时非裔美国人罗德尼金因超速驾驶被警察追捕,被截停后拒捕并袭警,遭到四名白人警察用警棍殴打。这个过程被附近公寓内一名摄影爱好者拍摄下来,并在全国电视新闻节目中播出。
2011年,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判决普通公民在公共场所拍摄警察执法过程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同时,法院认为,警察只是因为不喜欢被格里克拍摄,就逮捕了他,这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中有关“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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