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公安部官方网站发布《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向社会公开徵求意见,为期一个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元起认为,原有公安工作的法律依据「位阶低、不系统、较零散」。此次《警察法》修订,有利於提升警察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此外,对使用武器、警械的具体规定一定程度上扩大、放宽了警权,须加强监督。比如,以前警察执法中必须确定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才可使用手铐、警绳等,但这次修订草案稿规定,只要被羁押人逃跑就可使用。」

新法允许大陆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後拒捕、逃跑的;

(二)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後拒捕、逃跑的;

(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骚乱、暴乱、行凶、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

(四)国家规定的警衞、守衞、警戒物件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五)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警察,危及警察生命安全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为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直接使用武器。持有武器的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有权根据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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