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反贪局长已成为被历史定格的职务。然而,一些个案暴露出的权力“脱缰”现象,仍值得关注和反思。被查处前,罗建国已从事检察工作20多年。他曾是基层检察院的一名反贪局长,却没有影视剧中侯亮平的正义凛然。手中的办案权,沦为罗建国敛财的工具。
帮强奸犯脱罪,笑纳其家人送的现金香烟;为医院院长隐瞒下犯罪线索,后要挟院长采购其介绍的医疗设备;以威胁抓人的方式给国企追讨钱款,并扣下大部分与人私吞……
一位在案证人坦言,罗建国肯定会出事。不久,这话便应验了。2019年7月,彬州纪检监察网通报罗建国被“双开”,称其“执法犯法,胆大妄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敬畏,毫无底线……”
今年7月23日,湖南省资兴市法院一审以罗建国犯徇私枉法罪、贪污罪、受贿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万元。
宣判后,罗建国不服,提出上诉。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二审裁定书显示,今年9月29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法院驳回了罗建国的上诉请求。
10月5日,罗建国的辩护律师向红星新闻记者确认了上述二审结果,表示不便就此案接受采访。
彬州纪检监察网通报罗建国被“双开”
收下钱和香烟后,一步步“指导”强奸犯脱罪
现年47岁的罗建国,原是一名“老检察”。据郴州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记载,早在1995年,22岁的罗建国便进入嘉禾县检察院工作。2002年,他被任命为检察员。2011年,罗升任该院侦查监督科科长。
公开资料显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等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
罗建国被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便发生在任职侦查监督科科长期间。法院判决书显示,他利用职务便利,包庇涉嫌强奸犯罪的李某(现已判刑4年半),使其不被追诉。
2012年4月22日晚,李某在嘉禾县馆强奸了被害人尹某。当晚,尹某向嘉禾县公安局报案。第二天,李某被刑拘。此后,李某父亲托关系“捞人”,送给罗建国1万元现金和4条软盒“芙蓉王”香烟,请求帮儿子操作不批捕。
“如果要不批捕的话,必须要对受害者重新做一份口供,要受害者说自己和李某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你可以去找受害者,做下她的工作。”根据判决书,一位在案证人描述,嘉禾警方提请批捕李某后,罗建国看完案卷向李家人这样支招。
同年5月2日,在罗建国的要求下,公安机关再次对受害人进行询问,尹某并没更改陈述。于是,罗建国又一次支招,“那就只有让案发时在场的证人改证词,说李某和受害人是男女朋友,证明那天晚上他们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
因关键证人翻证,同年5月3日,嘉禾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李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2016年6月6日,嘉禾县检察院对李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罗建国案的二审裁定书
帮医院院长隐瞒犯罪线索,要挟对方“感恩”
检委会是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2012年5月,罗建国进入该院检委会。一年后,他被任命为检委会专委。2014年8月,罗被任命为该院反贪局局长。
随着手中权力“含金量”越来越高,罗建国也越来越强势。在案证人廖某证言证实,在反贪局案件讨论会议中,如果发表的意见与罗建国的意见相左,就没有什么实际用处了。若分管副检察长不同意罗的意见,他就会通过各种方法使对方让步。
除了帮强奸犯李某脱罪,罗建国还被控利用职务便利,包庇涉嫌串通投标犯罪的嘉禾县医院院长黄某(现已判刑2年半),使其不被追诉。
2016年4月,嘉禾县检察院反贪局在侦办相关的行贿、受贿案件时,发现黄某伙同叶某等人,在嘉禾县医院设备采购项目中,涉嫌串通招投标的相关犯罪线索,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据法院判决中确认的事实,身为反贪局长的罗建国,在明知黄某已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既不向领导汇报,也不按规定向有权机关移交案件线索,而是私下告知黄某涉嫌犯罪,但他已帮忙隐瞒不被追究,要求黄某“感恩”,以后有事要帮忙,黄某答应了。
黄某在证言中描述,罗建国曾对他说,“这次对你网开一面,就不办你了,下次有事找你,你要感恩,要尽力帮忙。否则的话,你懂的。”
仅仅过去10个月,罗建国便找黄某兑现“感恩”承诺。2017年2月,嘉禾县医院计划采购超高档四维彩超等医疗设备。为拿销售提成,罗建国多次出面与某公司代理商一起宴请黄某等人,并以握有黄某的犯罪线索要挟,要求医院采购彩超项目上,必须确保一台这家公司的产品中标。最终,这家公司的彩超产品以248万元的价格中标。
此外,在办理上述行贿、受贿案件中,罗建国还约见一位未被立案的陈姓当事人,以办案辛苦为由索要了10万元“辛苦费”。从事巡视工作的在案证人刘某曾坦言,办案人员敢这么要钱,日后肯定会出事。
以威胁抓人方式给国企讨钱,私吞大部分
身为反贪局长,罗建国却一次次再现了“腐败分子反腐败”的影视剧情景。2019年4月,他被嘉禾县监察委员会留置。除了涉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串通投标罪,罗建国还涉贪污罪。
2014年7月,嘉禾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系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某集团”)办理一宗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在结算费用时,该公司多划给雷某等人23.6万余元,后经多次追要未果。
罗建国在侦办该集团总经理等5人贪污案时,发现这一情况,便主动向该集团负责人提出,他来帮忙追回这23万余元。此后,罗建国以嘉禾县检察院反贪局受上述某集团委托的名义,用雷某涉嫌行贿罪要挟,逼雷某将23万余元退给某集团,雷某被迫同意。
雷某在证言中描述,“罗建国对我软硬兼施,还威胁我如果不把这笔钱退出来,他们检察院就会抓我。经过与罗建国多次交涉,我答应了。”
2015年1月,在郴州市中天大酒店附近,雷某将22万元现金交给罗建国和其同事。次日,他们将其中的8万元交给某集团,把剩下的14万元公款予以截留侵吞,每人各分得7万元。
今年7月23日,湖南省资兴市法院对罗建国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罗建国犯徇私枉法罪、贪污罪、受贿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万元。罗建国退缴的贪污所得赃款7万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罗建国违法所得11万元。
宣判后,罗建国不服,提出上诉。今年9月29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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