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0岁的曾梦在2012年入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公司),2018年5月,华为公司以曾梦旷工三日为由将他解聘。曾梦将华为公司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共计约91万元。而此案的一个争议焦点为,曾梦在入职华为公司时除了签订劳动合同外,还手写了一份《成为奋斗者承诺书》(下称《承诺书》),该承诺书中提到其自愿放弃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及相应的工资。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此案二审判决书显示,2012年11月19日,曾梦入职华为公司成为一名产品经理,并手写了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主要内容是:承诺人深刻理解公司所处行业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竞争激烈而残酷。为获得分享公司长期发展收益的机会,愿意长期艰苦奋斗,努力工作。承诺人承诺自愿成为奋斗者,自愿放弃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及带薪年休假工资。即使离职,无权也不会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曾梦表示,他在职期间长期在海外做相关项目的工作。他在2014年度至2016年度拿到的年终奖分别为7.5万元、17万元、8万元,其余年份年终奖为零。在他提供的一审起诉状中提到,2017年2月6日,他的上级主管刘某要求他离职,尽快找下家。曾梦不同意,要求公司给辞退函被拒,在2017年6月12日被调回深圳待岗。回国待岗半年来,华为公司既不分配工作也没有辞退曾梦,要求曾梦主动离职。案件资料显示,曾梦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休年休假;2018年5月10日,曾梦通过华为公司内部系统申请休假,5月11日提醒上级主管审批,主管回复“等下说,我在会上”;5月18日,曾梦再次提醒审批未收到答复;5月19日,曾梦发出一条询问“请问下周有工作安排给我吗?如果没有,我想继续休假,可以么?”,原告上级主管回复“在开对标会”。

曾梦于2018年5月14日至18日期间休假。5月26日,华为公司向曾梦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曾梦,因您连续旷工三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于2018年5月28日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曾梦认为自己遭到为达到裁员目的的构陷,不服解聘,要求华为公司赔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费用共104余万元,还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为,华为公司支付曾梦2012年11月19日至2018年5月2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4523.03元;支付曾梦2017年度、2018年度年终奖共11万余元;支付曾梦律师费960元,驳回曾梦其他仲裁请求。

曾梦和华为公司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向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曾梦为一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华为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年终奖、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费等费用共约91万元。而华为公司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书中关于支付曾梦2017、2018年度年终奖以及律师费的仲裁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曾梦违反了被告华为公司相关考勤规定,华为公司有权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还指出,曾梦在其个人书写的《承诺书》中作出的上述承诺,属于其个人自愿放弃年休假和年休假工资的情形,华为公司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法院认定华为公司支付曾梦2016年至2018年年终奖共24万余元,还应支付曾梦律师费2107元。同时,法院驳回了曾梦要求华为公司支付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平时加班费用等诉讼请求。

曾梦、华为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华为公司认为,曾梦在职期间自行提交了奋斗者申请和《承诺书》,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效,且曾梦在职期间享受了公司额外授予的期权奖励,华为公司并无任何侵害其权力的行为存在。华为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全部驳回其上诉请求,同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赔偿年终奖、律师费等判决事项。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曾梦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10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并无证据证明曾梦书写的《承诺书》是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下出具,可以认定为该《承诺书》是曾梦真实意思表示,华为公司只需支付曾梦正常期间的工资收入,二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曾梦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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